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