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