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八章 教育 第六十三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教育 第六十三条 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