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八章 教育 第六十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十条 第八章 教育 第六十条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