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七章 请假出所 第五十八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请假出所 第五十八条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通知书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对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将其带回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