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