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