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九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