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