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