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停止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网站:
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届满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列入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当事人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按照规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