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