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