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