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