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拍卖标的受让人有特别规定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标的拍卖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竞买人。 拍卖标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资格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委托人应在拍卖前应当征得行政许可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