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二十六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