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拍卖企业认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