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报纸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示以下版本记录:

报纸名称;

报纸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名称;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总编辑(社长)姓名;

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

报纸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报纸定价(号外须注明“免费赠阅”字样);

印刷单位名称、地址;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业标准的其他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