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