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