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