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