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