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