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