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