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