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 五、 审查程序 (二)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 (二) 五、 审查程序 (二) 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转来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开发用地请示转办单后,对报批资料、图件进行初审。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协调。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