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条例(2020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护士条例(202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