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护士条例(2008年) (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