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条例(2008年)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条例(2008年)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