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条例(2008年)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条例(2008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 (三) 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被引用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一条 第二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