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