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