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