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