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