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