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