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