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