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