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