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