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