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