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