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2007年) 第三部分 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2007年)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投资账户评估与投资单位定价 四、 投资连结保险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五、 投资单位定价应当在各投保人之间保持公平,即在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中,不参与交易的投保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六、 评估投资账户时,应评估投资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七、 投资账户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是对投保人而言。其中买入价是资金进入投资账户,折算为投资单位时所用的价格;卖出价是资金退出投资账户,将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兑现为现金时所… 八、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评估一次。对投保人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使用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单位价格,否则,需报保监会批准。 九、 每个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得低于该投资账户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投资账户资产价值高于对应的单位准备金金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高于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2%和人民币500万元中的大者。 三、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