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
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投资账户过去五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五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资产组合;
上期投资账户管理费用;
投资账户投资策略的任何变动。
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投资账户过去五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五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资产组合;
上期投资账户管理费用;
投资账户投资策略的任何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