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章 实施 第六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实施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效期相一致。在登记周期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必修科目72学时,选修科目36学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继续教育学时当期有效。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