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章 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实施 第十三条 持有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登记有效期届满,进行再登记时,需提供载入《学时册》的规定学时记录。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